(2014)淮民初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祥运、刘春亮、刘翠华与李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运,刘春亮,刘翠华,李四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1532号原告刘祥运,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韩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春亮,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韩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翠华,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韩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四伟,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运、刘春亮、刘翠华诉被告李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运、刘春亮、刘翠华撤回对被告李四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871元,由原告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曾晓飞代审 判员 刘耀威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豆品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