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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河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翟根学与毕羊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根学,毕羊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河初字第12号原告翟根学,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伟杰。被告毕羊群,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根学与被告毕羊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根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根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根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翟根学负担。审 判 员  辛俊丽审 判 员  刘菲菲代理审判员  高俊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