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胡建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武权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武权崇,顾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胡建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负责人陈苏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玉霞,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权崇。被告顾丹。原告胡建荣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海门支公司)、武权崇、顾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洪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建荣、被告太保海门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玉霞、被告武权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建荣诉称,2014年12月10日,被告武权崇驾驶车主为被告顾丹的牌号为“苏F×××××”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撞到了原告位于海门市三星镇宝兴小区107幢楼房的底层不锈钢工艺双页门,致原告的双页门受损。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武权崇在本起事故中负全责。而肇事车辆在被告太保海门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双页门损失6266元,价格认证费150元,总计人民币6416元。被告太保海门支公司辩称,对被告武权崇驾车发生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事实以及对交通事故各方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且肇事车辆在其还投保了三者险。其同意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内就合理损失进行理赔。但没有证据证明受损工艺门的所有者即为原告;受损工艺门至今未进行修理,仍在使用,故并没有产生损失;原告自行委托价格认证部门评估的损失过高,其不予认可;事故发生后,其公司对受损工艺门进行过定损,认为修理费用为人民币800元。如果原告同意与其协商,则其在定损8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人民币800元赔偿款。被告武权崇辩称,认可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事实以及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其已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且原告的损失均在保险范围内,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由被告太保海门支公司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被告武权崇驾驶车主为被告顾丹的牌号为“苏F×××××”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撞到了原告胡建荣位于海门市三星镇宝兴小区107幢楼房的底层不锈钢工艺双页门,致原告的工艺双页门受损。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武权崇在本起事故中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海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的工艺双页门进行价格评估,结论为受损价格人民币3566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在被告太保海门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索赔的金额未超出保险限额。现原告诉讼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海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及清单、出险车辆信息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当事人按责任承担。本案被告武权崇在事故中负全责,且其投保了三者险(不计免赔),故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仍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损失以价格认证结论为准,原告高于价格认证结论的诉讼请求部分,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警方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海门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均直接或间接证明了受损工艺双页门属原告所有,被告太保海门支公司虽然对原告的所有权提出了质疑,但并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受损财物尽管尚未修复,但损失已客观存在,故被告太保海门支公司关于原告并无财物损失的抗辩意见,本院同样不予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建荣工艺双页门损失费人民币3566元、价格认证费人民币150元,合计人民币3716元。二、驳回原告胡建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洪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