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魏淑梅与姚清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630号原告魏某某,女,194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某某,男,193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二婚,婚后其户口已迁至被告所在村。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其因病住院,被告没有一同前往,拒绝支付医疗费。被告将过渡费私自存放,不给其分文。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其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其因拆迁应安置的住房65平方米,门面房20平方米;3.依法分割共有财产13.2万元,承担其医疗费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系再婚,组建新的家庭双方均付出了很多努力,更应该加倍珍惜。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家庭矛盾一定可以化解或者避免。综上,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于原告魏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淑梅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