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益民、潘四俭、孙宏武、孙荣升、孙丹阳与被执行人朱津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益民,潘四俭,孙宏武,孙荣升,孙丹阳,朱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58-1号申请执行人武益民,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万荣县荣河镇北杨村第*组。申请执行人潘四俭,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万荣县育英西街枫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孙宏武,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河东一中家属院*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孙荣升,男,200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丹阳,女,200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津峰,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柴家乡山王村。申请执行人武益民、潘四俭、孙宏武、孙荣升、孙丹阳与被执行人朱津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诉讼中,担保人高红娟、武国祯(又名武国贞)用其共有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请求依法保全朱津峰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担保人高红娟、武国祯(又名武国贞)名下共有的位于万荣县育英街枫苑小区6号楼1单元5层501室的房屋。现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高红娟、武国祯(又名武国贞)名下共有的位于万荣县育英街枫苑小区6号楼1单元5层5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马华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员张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