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乔小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78号原告:乔小良。委托代理人:吴春平,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88号。代表人:庄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曦农,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小良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财产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小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9元,减半收取2324.5元,由原告乔小良承担。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