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宝代表人:汪成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诸葛育平,该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池民三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8.3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