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少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少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李某,女。被告韩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传广负担。审判员 许莺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海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