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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少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少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李某,女。被告韩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传广负担。审判员  许莺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海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