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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晓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1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晓峰,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晓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晓峰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