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浉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立新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浉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李立新,男,1961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负责人候利军,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新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李立新承担。审 判 长 夏其伦审 判 员 汤 勇人民陪审员 孔卫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