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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崔军与郭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利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崔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明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崔军与被执行人郭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利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明明在农行××支行账号:×××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员乔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