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某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刑初字第343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福,男,26岁,住福建省安溪县。辩护人钟桦,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5)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福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乔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福及其辩护人钟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福租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公园道1号凤祥五里253号1304室为据点,在赶集网上发布招聘兼职刷信誉广告,以高额返还佣金为诱饵,诱使被害人接受刷信誉任务,之后,利用网上商城提供的网址链接让被害人刷卡消费购买移动话费等充值卡,并以需要完成第二笔任务或者任务卡单需要激活为由,不断让被害人继续刷单购买充值卡,并将相应的订单号发送给被告人王某福。尔后,被告人王某福再通过订单号从商城获取充值卡卡号、密码,将相应的充值卡予以充值出售,获取诈骗款,共计人民币21432元。具体事实如下:1、8月23日,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8872元。2、9月3日,骗取被害人查某某人民币2660元。3、9月3日,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300元。4、9月6日,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860元。5、9月7日,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3672元。6、9月9日8时许,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408元。7、9月9日11时许,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160元。8、9月9日18时许,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500余元。二、2013年年底以来,被告人王某福在福建省安溪县及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公园道1号凤祥五里253号1304室,利用在“三毛图库”网站发布虚假广告,谎称系福彩预测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包中“3D福彩”号码,诱使被害人缴交会员费。其中,被告人王某福专门用于“3D福彩”诈骗的三部“诺基亚”手机均已在其暂住处被缴获。现已查明,从2014年2月以来,该三部“诺基亚”手机共计拨打诈骗电话503人次。2014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福在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公园道1号凤祥五里253号1304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同时还从被告人王某福处缴获到作案工具联想Y470型、G485型、Y410P型笔记本电脑各1台,华为上网卡4个、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2张、诺基亚手机3部、中兴N900型手机1部、苹果4S型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47300元,上述财物现均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某、张某甲、龚某某、查某某、陈某甲、张某乙、梁某某、陈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1432元,数额较大,其还拨打诈骗电话503人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福在实施第二部分诈骗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福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因两部分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不应累计处罚而应按处罚较重的进行处罚;被告人王某福实施第二部分诈骗时系犯罪未遂,请求减轻处罚;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请求对被告人王某福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作案工具联想Y470型、G485型、Y410P型笔记本电脑各1台,华为上网卡4个、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2张、诺基亚手机3部、中兴N900型手机1部、苹果4S型手机1部,均予没收。三、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现金人民币47300元,发还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8872元、张某甲人民币2860元、龚某某人民币3672元、查新丽人民币2660元、陈某乙人民币2160元、张某乙人民币408元、梁某某人民币500元、陈某甲人民币300元;5000元用于折抵被告人王某福的罚金;剩余20868元,发还被告人王某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荀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弦扬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