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李瑜、王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李瑜,王良,吴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60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李瑜。被执行人:王良。被执行人:吴惠。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李瑜、王良、吴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瑜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被执行人王良、吴惠负连带责任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瑜、王良、吴惠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瑜、王良、吴惠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李瑜、王良、吴惠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三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3月11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瑜、王良、吴惠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瑜、王良、吴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60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朱 翀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椒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