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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执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疆昌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向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昌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中执监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昌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定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向忠,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新疆昌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的(2014)昌中执字第156号执行一案由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德忠审 判 员  刘承晖代理审判员  摆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热米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