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罗玉成与东莞市鼎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成,东莞市鼎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罗玉成,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810,是东莞市聚富模具五金商行的经营者。被告东莞市鼎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937253。法定代表人蒋维。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成诉被告东莞市鼎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玉成于2015年4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由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玉成负担。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俏针温永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