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魏新荣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新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147号罪犯魏新荣,男,一九五一年八月一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抚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魏新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魏新荣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2007)赣刑三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赣监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赣监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新荣在二0一二年七月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十五次,单项表扬三次,属老年犯。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魏新荣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魏新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新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0三0年七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