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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杭州嘉晟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嘉晟纺织助剂有限公司,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522号原告:杭州嘉晟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信义.商街128号。法定代表人:王政。被告: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栅溪村。负责人:邵云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晟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嘉晟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依法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