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1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与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李建军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李建军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361-2号原告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高柳镇孙家庄村(青垦路西侧)。委托代理人裴光升,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南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兆杰,总经理。被告李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李建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14)青法商初字第136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李建军的银行存款。现该案尚未审理完结,且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李建军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淄江花园支行账户存款45000元;二、冻结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账户存款50000元;三、冻结被告李建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账户存款30000元;四、冻结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化工城支行账户存款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钰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人民陪审员 冀洪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