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毛立炳与刘汤荣、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立炳,刘汤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毛立炳,男,1950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张峻春,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汤荣,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负责人:吴荣生,总经理。原告毛立炳与被告刘汤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立炳撤回对被告刘汤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立炳负担。审 判 员 罗文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