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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厦门锦恒泰汽车贸易有��公司与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锦恒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锦恒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苏岩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顺昌,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曲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雨,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厦门锦恒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厦门锦恒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卫主审、代理审判员乔雪梅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厦门锦恒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128元,减半收取3564元,由上诉人厦门锦恒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赵 卫代理审判员  乔雪梅���○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阎玉洁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