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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英诉被告刘西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英,刘西用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071号原告王海英,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刘西用,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王海英诉被告刘西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原告王海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海英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先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