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调确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环进与申请人林泽华、刘楚全、刘妙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环进,林泽华,刘楚全,刘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调确第4号申请人刘环进,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申请人林泽华,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楚全,男,1940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申请人刘妙,女,1992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刘环进与申请人林泽华、刘楚全、刘妙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查明申请人双方经慈利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人林泽华、刘楚全、刘妙自愿将所继承股权以赠与的方式转让给申请人刘环进,申请人刘环进表示接受,慈利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了慈民调字(2015008)号调解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以上调解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慈利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慈民调字(2015008)号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