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姚柏锋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柏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姚柏锋,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组织机构代码:14412134-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柏锋与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