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确民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艳平申请执行李秀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平,李秀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确民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平,女,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秀锦,男,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秀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秀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秀锦所有的位于确山县亚远·龙苑小区D2栋中单元六层602号房;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房屋;但因被执行人李秀锦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屋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金良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