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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刑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甲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刑终字第0008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原审被告人陈某甲。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旌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15)旌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振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潘成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万杏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