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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赖志科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志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725号罪犯赖志科,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台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志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赖志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9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赖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赖志科获得嘉奖19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记功。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志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志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萍审 判 员  谭 荣人民陪审员  崔乾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