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城法民二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与陈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陈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民二初字第3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汕尾市区四马路中段。负责人林绍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彬,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曾婷婷,该行职员。被告陈小红,女,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诉被告陈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以被告陈小红已还部分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3378.45元,减半收取1689.2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吕宏辉人民陪审员 李映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建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