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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微初���第00105号原告高某。被告张某,现在石家庄市平安小区北区29号楼3单元4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甄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