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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龙木英与岑永康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岑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61号原告:龙某某,女,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岑某某,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委托代理人:钟应强,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凤娜,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岑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后,被告岑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岑某某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岑某某虽然住所地在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肇庆市德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岑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小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锦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