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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郁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郁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29号申请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郁赛。委托代理人***。申请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公司)与被申请人郁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焦点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4)办字第2555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虽然焦点公司没有将降级调薪的通知送达给郁赛,但郁赛实际已知道降级调薪的情况,而且就此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接受。仲裁裁决第一项要求焦点公司支付岗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焦点公司的客户经理考核制度明确规定高级客户经理要根据每轮考核结果确定,而郁赛经考核未达到相应的高级客户经理级别,不享受月度服务奖。仲裁裁决第二项要求焦点公司支付月度服务奖,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郁赛作为销售人员是拿提成的,在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公积金、手机费等费用之后,是实际低于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仲裁裁决第三项要求焦点公司支付2014年4月及10月的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综上,焦点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一、二、三项。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了仲裁期间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郁赛答辩称: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高级客户经理,但从2013年2月起焦点公司就每月扣除500元,期间郁赛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说明。因此,仲裁裁决第一项正确。由于郁赛是高级客户经理,所以享有月度服务奖,仲裁裁决第二项正确。仲裁裁决第三项是按照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的。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双方均确认劳动合同约定郁赛的岗位是高级客户经理,焦点公司进行降级调薪,不仅未与郁赛协商一致,而且也没有告知,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焦点公司辩称郁赛对此系明知,但就此并未提供证据。而且郁赛即使明知,亦不能证明双方协商一致。焦点公司确认郁赛就服务奖提出异议,亦可证明郁赛对此并不接受。由此,焦点公司应按原约定发放岗位工资及月度服务奖。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决焦点公司支付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焦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4)办字第2555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文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