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民初字第269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85年2月8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9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现在宁夏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进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2009年农历11月26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未经婚姻登记按回族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领结婚证,未生育。被告隐瞒自己有吸毒的恶习,被告从2010年1月至2014年,五次被强制戒毒,家中一贫如洗,生活非常困难,我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我诉讼要求由被告返还我婚前财产电冰箱1台,电视机1台。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因吸毒曾多次被强制戒毒是事实,现原告要求“离婚”,我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待我强制戒毒期满后,我再与原告签字“离婚”。庭审后,原告表示放弃由被告返还陪嫁物的请求。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1月2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未经婚姻登记按回族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领结婚证,未生育。因被告吸食毒品曾多次被强制戒毒,故引起原告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亦未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自愿放弃由被告返还陪嫁物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该陪嫁物归被告所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罗某某陪嫁物电冰箱1台、电视机1台,归被告王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进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风坤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