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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35号原告董某,女,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卫东区。被告李某,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平媒东联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培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