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35号原告董某,女,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卫东区。被告李某,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平媒东联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培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