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89号���告张某某,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某某,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