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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89号���告张某某,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某某,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