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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淑华诉被告刘杰、付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华,刘杰,付长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61号原告杨淑华,女,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刘杰,女,61岁,汉族,铁锋区商贸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付长彬,男,61岁,汉族,铁锋区商贸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华诉被告刘杰、付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杰、付长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华撤回对被告刘杰、付长彬的起诉。审判员  张丽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