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执民字第39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毛娟芬与马莲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3965-2号申请执行人:毛娟芬,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马莲珍,住余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4日以(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25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莲珍所有的位于余姚市泗门镇一品华庭12幢5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于2015年4月13日以(2014)甬余执民字第396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莲珍所有的位于余姚市泗门镇一品华庭12幢501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莲珍所有的位于余姚市泗门镇一品华庭12幢501室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余房权证泗门镇字第××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余国用(2010)第13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罗洋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