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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执委字第0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常氏等与杨飞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常氏,边凤英,李雪燕,李小雨,杨飞龙,张坤,安徽省临泉县亚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临执委字第00078-3号申请执行人:李常氏,女,1944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边凤英,女,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雪燕,女,1992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小雨,女,2003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飞龙,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驾驶员。被执行人:张坤,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县亚杰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程仁,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坤所有的号牌为皖K×××××欧某自卸车一辆,并依法委托阜阳市元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坤所有的号牌为皖K382**欧铃自卸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