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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超与黄继华、单昊明、田晓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黄继华,单昊明,田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13-2号申请执��人王超。被执行人黄继华。被执行人单昊明。被执行人田晓丹。本院执行王超与黄继华、单昊明、田晓丹(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黄继华、单昊明、田晓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本院在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双执字第0021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河油田分中心协助提取被执行人黄继华在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河油田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被执行人单昊明在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河油田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被执行人田晓丹在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河油田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王超自愿放弃本金、诉执费及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晓峰审判员  王 光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