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吉古尔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西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古尔洗,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彝族,文盲,农民,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某出租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古尔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古尔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吉古尔洗从他人手中购买了40余克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吉古尔洗把购买的40余克毒品海洛因带回位于攀枝花市西区赵某某家自建房从左至右第三间出租房内,将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9小包毒品海洛因和用黄色塑料纸包裹的14小包毒品海洛因分装在两个白色吡拉西坦片药瓶内,并藏匿在床头的枕芯里。2015年2月3日,公安民警将吉古尔洗藏匿在该房间内的23小包毒品海洛因查获。经计量,该23小包海洛因可疑物净重42.37克。2015年2月10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海洛因可疑物样本中均检见海洛因。另查明,2015年2月3日12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在攀枝花市西区陈某某家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吉古尔洗抓获,随后在吉古尔洗租住的另一家出租房(攀枝花市西区赵某某家出租房)内查获23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公安民警随即将吉古尔洗传唤至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调查。被告人吉古尔洗到案后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吉古尔洗于2014年6月24日生育一女,现尚处于哺乳期。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吉古尔洗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海洛因数量达42.37克,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吉古尔洗当庭自愿认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吉古尔洗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左右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吉古尔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计量笔录、尿液化验报告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刑事照相;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被告人吉古尔洗的供述;证人阿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古尔洗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吉古尔洗持有毒品海洛因数量达42.37克,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其犯罪行为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吉古尔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关于被告人吉古尔洗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的公诉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其余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吉古尔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古尔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媛审 判 员 张 煜人民陪审员 王修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泽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