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蔡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绰号“妃奈”,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文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2日12时许,苏某某(另案处理)付给被告人蔡某某人民币220元,要求购买毒品人民币170元。后蔡某某从遂溪县城月镇田头村找一个绰号叫“景明”(另案处理)购买2包毒品,在雷州市客路镇客路客运站处贩卖给苏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被告人蔡某某的人民币4元和手机一部;缴获的毒品2小包。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净重0.34克,检见海洛因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已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12时许,苏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蔡某某要求代为购买毒品,被告人蔡某某表示同意并按约定在雷州市客路镇客路客运站交易。苏某某付给被告人蔡某某人民币220元,购买毒品人民币170元。蔡某某接过钱后,便从遂溪县城月镇田头村找一个绰号叫“景明”(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70元购买1包毒品给苏某某及以人民币20元购买1包毒品给蔡某某自己吸食。后蔡某某在雷州市客路镇客路客运站处向苏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苏某某付给被告人蔡某某购买毒品剩余的人民币4元和手机一部;缴获的毒品2小包。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净重0.34克,检见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和辨认相片;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雷州市公安局扣押、文件清单及财物收据;6、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7、被告人到案经过;8、雷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等。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锁环,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非法代购,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蔡某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的人民币4元,是苏某某的财物,应予以退还;随案的手机一部,是被告人蔡某某的作案工具,应没收上缴国库;毒品海洛因0.34克,属违禁品,应予以没收销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的人民币4元,予以退还给苏某某;毒品海洛因0.34克,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江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5年2月16日起至年月日止。已折抵原被羁押的12日薛妃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