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德福与孟庆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福,孟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孟庆刚,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庆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民初字1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加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