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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钟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9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女。委托代理人王腊清,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良,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振煌,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钟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25元,减半收取为3562.5元,由上诉人钟某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辉  辉代理审判员 侯  巍  林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明辉(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