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钟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9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女。委托代理人王腊清,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良,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振煌,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钟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25元,减半收取为3562.5元,由上诉人钟某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辉 辉代理审判员 侯 巍 林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明辉(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