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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永明与李铁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明,李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09号申请人张永明,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广军,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超,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铁民,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张永明因与被申请人李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铁民名下的房产三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合计35万元。申请人张永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永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铁民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车库在8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对李铁民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厅在9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对李铁民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仓库在18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张永明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李立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