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杨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熊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