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操红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操红,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操红,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张艳,女,1987年出生,回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艳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迎江世纪城一期A-7幢1单元1101室(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128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汪少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