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女,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身患严重疾病被阳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5年2月11日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于2014年7月份开始经营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北环路观光桥附近一间成人用品店,同时在该成人用品店内销售“金伟哥”、“美国黑金”等产品。2014年11月17日,公安民警对上述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金伟哥”、“美国黑金”等9种产品共16盒(瓶、袋)。经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从林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缴获的“金伟哥”、“美国黑金”、“夜狼神”、“MACA”、“五夜神”五种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查封决定书、查扣物品清单、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被告人对涉案地点及物品的辨认、对涉案药品的鉴定意见、身份证明材料、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从被告人处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静虹人民陪审员 杨飞圣人民陪审员 沙开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