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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陶闻与刘世强、赵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闻,刘世强,赵梅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76号原告:陶闻,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刘世强,男,1980年12月18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赵梅娟,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闻诉被告刘世强、赵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闻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刘世强、赵梅娟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陶有脆(曾用名:陶有翠)、匡启荣自愿提供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XX号XX幢(房产证号:合肥市房权整西字第XXX号,面积67.57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陶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陶有脆(曾用名:陶有翠)、匡启荣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XX号XX幢(房产证号:合肥市房权整西字第043165号,面积67.57平方米)房屋;二、冻结被告刘世强、赵梅娟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广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