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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林业录强迫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业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555号罪犯林业录,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2002)川遂中区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业录犯强迫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5日作出(2003)川遂刑终字第0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2年6月19日止于2022年6月1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4月8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6)雅刑执字第17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25日、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2476号、(2009)成刑执字第63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龙泉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业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8年5个月18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起于2010年5月1日止于2019年4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1月3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为由,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3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业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审 判 员  任华芬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