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方燕与葛德如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燕,葛德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41号原告:方燕,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德如,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燕与被告葛德如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燕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燕负担。审判员 卓胜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