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缑帅初、缑元伟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缑帅初。被执行人缑元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缑帅初、缑元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缑帅初所有的牌照号为豫A××××ד三一”牌混凝土输送泵车一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缑帅初所有的牌照号为豫A××××ד三一”牌混凝土输送泵车一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缑帅初所有的牌照号为豫A××××ד三一”牌混凝土输送泵车一台的查封。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 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