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46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已与被告张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兆甲 来自